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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6-10

关于印发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5〕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本市设计人才培养、服装品牌建设、时尚氛围营造、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服装设计行业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挂帅,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推进行业扶持政策、行业规划、资源整合、资金审核、项目跟踪、活动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编制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扶持资金监督等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以下领域:

  (一)设计人才培养。支持本地院校致力于服装设计、品牌策划、电商营运以及版型师、陈列师、工艺师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培育力;支持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及新锐设计师等高层次设计人才落户厦门;支持服装设计师的选拔和培养。

  (二)服装品牌建设。支持创立厦门自主品牌;支持服装设计师参与知名品牌评选;支持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支持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厦举办原创作品发布会及相关展览活动;支持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加国内外服装设计作品发布、展示、展览、交易等会展活动;支持服装企业、设计师及工作工作室进行行业研发创新;支持品牌设计师和服装企业携手合作、共同发展;支持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设计机构进驻我市。

  (三)时尚氛围营造。支持在我市举办服装设计及相关时尚活动;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和媒体等市场主体加强对服装设计师、服装品牌、时尚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宣传推广。

  (四)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服装设计园区、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支持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进入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新登记注册或进行作品展示等;支持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支持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采用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一)已实施且自主创新性强、品牌影响大、时尚氛围营造能力强、对服装设计师培育、选拔和集聚支撑作用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二)公益性强、公共性强的项目优先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

  (三)成长性较好、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入驻园区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同一奖项在低等次获得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

  第九条  扶持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申请重点专业资金扶持的院校,按《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规定予以重点专业专项资金扶持。举办专业培训的,按照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条件给予补贴。

  (二)引进“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艺术总监、设计总监、创意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重大服装行业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到我市相关机构工作或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的,纳入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其中:引入到我市规模以上服装设计企业或者市重点设计园区工作的高层次设计人才,纳入《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者,最高可给予15万元薪酬津贴。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办服装设计企业的领军人才,纳入《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同时可比照《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支持。

  (三)政府举办的时装设计师大赛中的优胜者按专项活动的规定予以奖励。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优胜者,由政府奖励、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到伦敦、纽约等国外知名时装周举办时装秀。

  (四)创立厦门自主品牌的,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五)参与知名品牌评选,原创服装设计品牌入选国内知名品牌,或获得国家级品牌时尚大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落户在厦门的服装设计师获得“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和“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在厦门办会办展的,参照我市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八)在国内外参展参会的,参照我市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九)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奖励。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等城市知名时装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有关费用给予3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有关费用给予2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在行业领域钻研创新、获得专利技术的,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十一)对柔性引进本市品牌设计师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的,每满三年后给予每年1万元至2万元补助。

  (十二)国际知名品牌服装设计机构进驻厦门市的,按实际投资给予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的,市财政和相关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每届给予相应资金扶持。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的,给予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举办本市服装设计师、服装品牌、时尚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一定的奖励。

  (十四)建设服装设计园区、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并经认定符合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按规定享受厦门市生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入驻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的,经考核合格后,自入驻我市服装设计产业园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平台之日起,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设计、生产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市财政补贴担保费用50%,并给予50%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比赛奖项由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和专家评审共同认定。所指有关费用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场租、布展、模特、宣传等支出,不包括服装制作成本、餐饮消费等开支。所指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设施建设(或租赁)、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研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产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资金福利等开支。

  第十一条  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与公告、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检查、验收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可从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方向。

  (二)具体申报条件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

  (二)服装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并应具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其他单位。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方向,为厦门市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如机构、协会、媒体等。

  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应联合申报,并附权责清晰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当年上半年完成资金下达。

  (二)申报受理。服装设计师、个人工作室、服装企业和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向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递交申报材料,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统一推荐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受到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还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中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汇报、现场查看。

  (四)项目公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试点项目名单,在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凭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批复文件按有关规定领拨使用。

  当年度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平台建设类项目,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阶段性投资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预期目标后拨付。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类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序组织实施,并且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类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达到申报目标,对促进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起到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验收结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建设类项目因故终止的,视建设情况和终止原因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由此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加强对建设类项目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申报目标未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厦门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扶持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6日起施行,五年内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行业指导单位: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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